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審議機構。其活動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學術規律🎀,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維護學術純潔,追求學術卓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各項審議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堅定不移地維護學院的學術聲譽、嚴謹學風和相應的學術規範。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為學院重要學術事務🦹🏻♂️、重大建設項目與發展改革方案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五條 審議學院教研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及與學術事務相關的管理規章製度⚀。
第六條 審議並負責評定院教研科研成果🪕。
第七條 評議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者學術能力🪙,推薦高級職稱申報者申報。
第八條 維護學術尊嚴和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第九條 承擔院長委托審議的其他重大學術事項🖕🏿。
第三章 組 成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專業代表性,且具備下列條件:
1. 遵紀守法🤘🏽,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熱愛和關心學院事業🧑🏻🦽➡️,能認真履行職責🥴。
2.了解本專業或所從事專業的學術動態🆓,有較豐富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經驗🧑🚀🧏🏽♀️。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
4.能完成學術委員會交付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依照民主、公開原則選舉產生🗳,並報學院備案。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任期為4年。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處。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由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應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以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獲得不少於與會者三分之二的票數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製度🥢。在審議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十七條 對於學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相關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復議申請♏️,並征得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復議🧑🏽🚀🙇♀️。經復議後做出的結論不再復議。
第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或部門負責人列席全體委員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製定和修改須經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與修改。
二○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