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現校產對接🌺、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高職教育教學要求,建設具有高職特色的教材體系,及時更新教學內容, 提升教學質量,提高人才培養水平和質量,加強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工作,特製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管理機構
第一條 教務處負責研究,規劃和指導全院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工作。
第二條 教務處作為學院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的立項申請,結項申請和教材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材開發範圍
第三條 申報的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應為我院開設的能夠體現校企合作↗️、工學結合要求的課程或教材,包括新編教材和修訂教材。
第四條 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要實現高職教育五個對接之“課程內容與行業標準對接”和“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要求。
第五條 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要與課程建設緊密結合,與行業企業共同開發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的教材,應根據技術領域和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參照相關的職業資格標準,改革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建立突出職業能力培養的課程標準🩱。
第三章 開發要求
第六條 鼓勵教師在現有教材或實訓指導書的基礎上,著力結合企業的實際工作任務(案例),將新工藝,新方法,新規範,新標準等編入教材,開發出具有高職教育特色的校企合作教材。
第七條 推行校企合作教學模式,開展課程和教學體系改革,邀請行業,企業人士一起探討,廣泛聽取行業,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意見,以行業,企業生產一線的實際為教材編寫的內容🤘🏿。
第八條 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要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目前新形勢,采用教學做一體化教學和校企合作授課的模式,並參照大中小型企業工作人員的實際操作,從生產實際出發,以專業技能為主線,有針對性地介紹本工種職業道德與應掌握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九條 在課程及教材具體內容的處理上,以"必需"和"夠用"為原則,以理論為引導,圍繞實踐展開,刪繁就簡。針對目前高職學生的基礎和認知特點,著重培養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 校企合作開發教材應做到體例規範科學。
第四章 申報要求
第十一條 校企合作開發教材主編必須承擔全書四分之一以上的編寫任務,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有長期從事相關課程教學工作經驗和教材編寫經驗,並有企業實踐經歷。
第十二條 校企合作開發教材團隊中要有2名或2名以上來自於行業,企業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並與行業,企業簽訂校企合作教材合作開發協議👷🏿♂️。
第十三條 校企合作開發教材由申報人填寫《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立項申請表》,由各系部審核後統一交教務處組織立項評審。
第五章 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各系部在組織教師積極申報的基礎上,進行初評,將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項目申報表,新編教材編寫大綱上報教務處。
第十五條 教務處匯總受理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項目申報表後,報學院教材編寫委員會召開評審會,由全體委員對各系申報的校企合作開發教材選題進行評審,擇優立項。
第十六條 評審通過後,教務處公布批準立項的校企合作開發教材選題。
第十七條 各系部應為編寫者提供必要的條件,同時負責督促,檢查,考核,使編寫任務能夠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教務處每半年受理一次校企合作開發教材的立項申請和結項申請🙋♂️。
第十九條 校企合作開發課程及教材項目周期為2年🚕。
第六章 建設經費
第二十條 學院對於已出版的校企合作開發教材實施獎勵,由科研處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教材在院內使用(校本教材),由學院全額負擔印製費;若該教材經出版社認可,可以公開出版,學院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於評上市級以上優秀教材予以5000元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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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5日